苹果版本tokenpocket钱包下载|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要求

作者: 苹果版本tokenpocket钱包下载
2024-03-11 02:00:54

理解记忆!避难层(间)在不同建筑场所的考点全在这里了 - 知乎

理解记忆!避难层(间)在不同建筑场所的考点全在这里了 - 知乎首发于消防工程师培训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理解记忆!避难层(间)在不同建筑场所的考点全在这里了博睿天骄教育专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建考试培训避难层(间)一般设置于超高层建筑内,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用于供人员(包括有行动障碍人员)临时避难,在避难层中可以暂时躲避火灾所产生的烟气危害,有一定时间等待消防救援,每年考试对于避难层(间)的考察也是很频繁的,今天我们总结一下与避难层(间)相关的知识点。一、设置场所及防火要求1.一般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l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注意:灭火救援场地地面≠室外设计地面。避难层之间间距≤50m,主要是考虑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的操作要求。l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设置避难间,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注意:这里的避难间功能与避难层一致,与下文中描述的高层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为两个类型,分隔要求中如上图,避难间与其他部分分隔采用防火墙。l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l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l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注意: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将乘坐消防电梯进入建筑每层(包括避难层)进行灭火和救援,故为消防电梯出口(非入口)。普通电梯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的。l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注意:避难层属于防烟场所;自然防烟、独立机械防烟均可采用。l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注意:5.0人/m2=0.20m2/人l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l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区别:①避难层:可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②避难间: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l 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注意:①设备管道区:3.0h防火隔墙+2.0h楼板;②管道井和设备间:2.0h防火隔墙+2.0h楼板+5m通道+甲级防火门。2.高层医疗建筑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l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l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注意:该避难间可利用:监护室或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区别: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或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l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注意:避难间分隔:2.0h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3.老年人照料设施3 层及以上且S总>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注意:①独立建造时: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建筑面积;②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l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l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注意:该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者消防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区别:高层医疗避难间可利用监护室或电梯前室,但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适合。二、防烟设计要求l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l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l 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l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要求l 在避难层设置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0lx。l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发布于 2021-05-18 08:58消防安全建筑消防消防工程师​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消防工程师培训专注消防工程师和建工

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 - 知乎

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消防高层住宅消防工程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关注者8被浏览80,25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6 个回答默认排序黑夜1975累并痛苦着​ 关注高层建筑要求设置避难层的条件是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对于避难层设置的具体规范条文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3 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而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1条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从上面的规范条文可以看出,第一个避难层距离地面大概是50米,而高层住宅的层高大概在2.8米,50÷2.8= 17.86层,去掉尾数是17层,则避难层就位于18层,也就是说该高层住宅的第一个避难层是18层,其余的避难层可以类推。从规范条文中可以看出,避难层除了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得作为其它用途,所以避难层是不可以住人的。发布于 2019-04-30 18:56​赞同 18​​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漠之源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新疆斜杠!​ 关注大于100m的超高层每隔50m设置避难层,一般在第15层、30层、45层。。。,不能住人,但可兼作设备层,且有严格的规范规定。发布于 2019-05-03 09:06​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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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掌握的建筑防火:避难层(间),这些内容重点学! - 知乎

必须掌握的建筑防火:避难层(间),这些内容重点学!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必须掌握的建筑防火:避难层(间),这些内容重点学!云峰消防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考前培训 让学习更高效、考试更简单今日分享消防考点内容——避难层(间),属于技术实务建筑防火的知识点,占技术实务32%的分值。可见其知识点的重要性,我对该知识点做以下归纳总结:云峰网校让学习更高效、考试更简单今日考点避难层(间)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避难层封闭式避难层周围设有耐火的围护结构(外墙、楼板) ,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和防烟排烟系统,如在外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防火窗。这种避难层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烟气和火焰的侵害,同时还可以避免外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而适用于我国南北方广大地区。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 )避难层(间) 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10)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00lx。11)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置隔热层。避难间一、设置部位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3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 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可不设置避难间。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二、设置要求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高层病房楼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²确定。设在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m²,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每日考点,干货免费学,今天你坚持学习了嘛?觉得东西不错,记得关注我们、分享转发给身边的考友哦!发布于 2020-06-01 08:38消防工程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赞同 4​​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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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

3/2021-00123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发文单位:

应急管理部

所属机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消防救援

公文种类:

部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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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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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

3/2021-00123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发文单位:

应急管理部

所属机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消防救援

公文种类:

部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十八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门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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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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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记忆!避难层(间)在不同建筑场所的考点全在这里了 - 知乎

理解记忆!避难层(间)在不同建筑场所的考点全在这里了 - 知乎首发于消防工程师培训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理解记忆!避难层(间)在不同建筑场所的考点全在这里了博睿天骄教育专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建考试培训避难层(间)一般设置于超高层建筑内,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用于供人员(包括有行动障碍人员)临时避难,在避难层中可以暂时躲避火灾所产生的烟气危害,有一定时间等待消防救援,每年考试对于避难层(间)的考察也是很频繁的,今天我们总结一下与避难层(间)相关的知识点。一、设置场所及防火要求1.一般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l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注意:灭火救援场地地面≠室外设计地面。避难层之间间距≤50m,主要是考虑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的操作要求。l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设置避难间,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注意:这里的避难间功能与避难层一致,与下文中描述的高层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为两个类型,分隔要求中如上图,避难间与其他部分分隔采用防火墙。l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l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l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注意: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将乘坐消防电梯进入建筑每层(包括避难层)进行灭火和救援,故为消防电梯出口(非入口)。普通电梯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的。l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注意:避难层属于防烟场所;自然防烟、独立机械防烟均可采用。l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注意:5.0人/m2=0.20m2/人l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l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区别:①避难层:可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②避难间: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l 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注意:①设备管道区:3.0h防火隔墙+2.0h楼板;②管道井和设备间:2.0h防火隔墙+2.0h楼板+5m通道+甲级防火门。2.高层医疗建筑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l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²确定。l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注意:该避难间可利用:监护室或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区别: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或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l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注意:避难间分隔:2.0h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3.老年人照料设施3 层及以上且S总>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注意:①独立建造时: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建筑面积;②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l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l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注意:该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者消防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区别:高层医疗避难间可利用监护室或电梯前室,但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不适合。二、防烟设计要求l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l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l 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l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三、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要求l 在避难层设置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0lx。l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发布于 2021-05-18 08:58消防安全建筑消防消防工程师​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消防工程师培训专注消防工程师和建工

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 - 知乎

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消防高层住宅消防工程高层建筑的紧急避难层通常在哪一层?避难层可以住人吗?关注者8被浏览80,25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6 个回答默认排序黑夜1975累并痛苦着​ 关注高层建筑要求设置避难层的条件是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对于避难层设置的具体规范条文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3 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而对于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1条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从上面的规范条文可以看出,第一个避难层距离地面大概是50米,而高层住宅的层高大概在2.8米,50÷2.8= 17.86层,去掉尾数是17层,则避难层就位于18层,也就是说该高层住宅的第一个避难层是18层,其余的避难层可以类推。从规范条文中可以看出,避难层除了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得作为其它用途,所以避难层是不可以住人的。发布于 2019-04-30 18:56​赞同 18​​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漠之源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新疆斜杠!​ 关注大于100m的超高层每隔50m设置避难层,一般在第15层、30层、45层。。。,不能住人,但可兼作设备层,且有严格的规范规定。发布于 2019-05-03 09:06​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必须掌握的建筑防火:避难层(间),这些内容重点学! - 知乎

必须掌握的建筑防火:避难层(间),这些内容重点学!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必须掌握的建筑防火:避难层(间),这些内容重点学!云峰消防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考前培训 让学习更高效、考试更简单今日分享消防考点内容——避难层(间),属于技术实务建筑防火的知识点,占技术实务32%的分值。可见其知识点的重要性,我对该知识点做以下归纳总结:云峰网校让学习更高效、考试更简单今日考点避难层(间)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避难层封闭式避难层周围设有耐火的围护结构(外墙、楼板) ,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和防烟排烟系统,如在外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防火窗。这种避难层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烟气和火焰的侵害,同时还可以避免外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而适用于我国南北方广大地区。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3 )避难层(间) 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10)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照度不应低于3.00lx。11)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置隔热层。避难间一、设置部位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3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 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可不设置避难间。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二、设置要求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高层病房楼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²确定。设在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m²,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每日考点,干货免费学,今天你坚持学习了嘛?觉得东西不错,记得关注我们、分享转发给身边的考友哦!发布于 2020-06-01 08:38消防工程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赞同 4​​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7.1 一般规定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 消防规范大全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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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和避难区域的防火防烟性能等,对于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层数或一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火灾荷载等关系密切。建筑的疏散和避难设施应结合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平面布置和疏散规划和上述因素合理确定,使之在火灾时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保障,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的要求。

7.1.2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出口、疏散楼梯设置的关键性能要求。

    一个区域设置多个疏散出口时,要求分散布置,以保证火灾时人员具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多个楼层的建筑,无论位于地上还是地下,建筑各层的用途和使用人数均可能各不相同,各层所需疏散宽度会有所差异。因此,沿人员疏散顺序使用的疏散楼梯,从楼层的安全出口开始至楼梯间再到下一层(或上一层)楼梯间,每一层疏散楼梯的宽度均应依次不小于前者,以确保人员疏散过程中不会发生拥堵而延误安全疏散时间。

7.1.3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原则和基本性能要求。

    疏散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空间高度和平面布置的要求,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不同耐火等级建筑可以有所区别。

    本条的房间不包括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展览厅、营业厅、观众厅、开敞办公区、候车厅等类似场所,以及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建筑中的库房。

7.1.4、7.1.5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和最小净高度等的基本要求,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第7.1.4条规定的各类设施的宽度均为最小净宽度,对于有特殊要求者,应在此基础上增大。

    本规范规定的疏散出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包括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等。

    在疏散楼梯等的中间加设中间扶手且设置栏杆扶手,可以保证通行宽度不至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因失稳跌倒而发生踩踏等意外情况。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人员快速、安全地疏散。建筑内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人行走时的行为习惯,能起到引导作用,但要避免被建筑构配件和火灾烟气遮挡。

7.1.6、7.1.7 这两条规定了疏散门的形式和基本性能要求,以避免疏散门设置不合理导致人员受阻或不能安全疏散。

    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不能保证安全、快速疏散的,不允许用作疏散门。为避免在疏散时由于人群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担负疏散人数较多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应具备在火灾时能从室内外任何一侧开启的功能,不应因平时的管理和限制导致疏散门无法在火灾时开启。

7.1.8 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的通用设置要求。

    疏散楼梯间是建筑内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主要竖向通道,应防止在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凡可能引发火灾或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均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中允许设置水表、电表、气表、可燃气体管道等,但应采取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的措施,设置位置不应影响人员疏散和正常通行。楼梯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耐火楼板等与相邻区域分隔,使之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并通过设置外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等,使之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

    除住宅建筑受平面布置限制需要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外,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和排烟窗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7.1.9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平面位置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连续、畅通、快捷、安全,并避免人员错过避难层。

7.1.10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

    对于地上建筑,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紧急情况下还可以通过阳台、外廊、屋面或外墙开口等处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向上疏散。因此,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应根据其竖向疏散高度确定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防烟性能。疏散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需合理分隔,以有效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上楼层或地下楼层。

7.1.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基本设置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设置应避免倾斜角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或烟气直接作用于疏散楼梯,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主要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开展消防救援。

7.1.12、7.1.13 这两条规定了在发生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的基本性能和设置要求。建筑内的普通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不能用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

    当采用电梯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的性能和电梯的建筑设置均需要满足消防电梯的相关要求。在消防电梯前室内设置非消防电梯时,非消防电梯本身的防火性能也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以防止非消防电梯发生火灾影响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导致人员的疏散时间长,应设置避难层,以便为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提供必要的停留场所。本条规定的第一个避难层设置高度,主要为适应目前我国主战举高消防车的救援能力。

7.1.15、7.1.16 这两条规定了避难层、避难间的基本性能和关键防火措施。

7.1.17、7.1.18 这两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形式和汽车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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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2 消防救援设施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2 工业建筑

3.3 民用建筑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2 工业建筑

4.3 民用建筑

4.4 其他工程

5 建筑结构耐火

5.1 一般规定

5.2 工业建筑

5.3 民用建筑

5.4 其他工程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防火墙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6 建筑保温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工业建筑

7.3 住宅建筑

7.4 公共建筑

7.5 其他工程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 防烟与排烟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系统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气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1 建筑施工

12 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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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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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209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3号

实施日期:

2022-03-01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发文日期:

2021-12-13

主 题 词:

废止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选择字体:[大-中-小]

发布时间:2022-05-11 10:13:47

分享:

  现批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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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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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发文字号:

建科〔2021〕76号

来  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发文字号:建科〔2021〕76号

来       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1〕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应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省级消防救援总队: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世界文化遗产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有影响的地方新建高层建筑,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尤其是超高层建筑集中的地区,要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避免加剧交通拥堵;加强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加剧城市热岛效应,避免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标准层平面利用率一般不低于80%,绿色建筑水平不得低于三星级标准。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补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组建技术处置队,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连通。具备条件的,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超高层建筑信息模型(BIM),完善运行维护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强对接。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各地要抓紧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调研评估工作落实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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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避难层与避难间如何区别及设置 - 知乎

避难层与避难间如何区别及设置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避难层与避难间如何区别及设置智能电气设置范围一、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二、避难层与避难间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故避难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第4点注释: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避难层与避难间通用设置规定 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注: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1.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2.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也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  3.其他要求应符合上文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设置规定2-6条的要求。 其他补充   1.备用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  2.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以上信息搜集于互联网,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使用,若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做删除处理。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欢迎补充建筑消防常见问题及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更多信息。更多相关建筑消防常见问题及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学习交流,请关注小编知乎主页。上海厚能-AI算法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上海厚能-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上海厚能-基于BIM技术应用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智能电气控制系统学习交流-上海厚能-专业1、智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型系统;3、防火门监控系统;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EPS应急电源;6、UPS电源;7、城市管廊综合一体化管控系统;8、CO一氧化碳环境监测系统;9、线型光纤感温系统及光纤传感系统;10、能耗监测系统;11、楼宇自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2、智能照明控制系统13、消防风机、水泵控制管理系统;14、环境设备监测系统15、电力综合监控系统16、智能建筑余压监控系统17、运维管理系统18、空气质量监控系统19、冷热源系统 20、储能节能21、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 22、基于BIM技术应用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23、智能红外热成像监控系统 24、碳中和-AI中央空调节能系统上海厚能-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上海厚能-AI算法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上海厚能AI空调节能系统.pdf智能电气:上海厚能智能红外热成像测温监控系统电力系统行业应用方案智能电气:物联网消防给水系统机组成套设备的功能要求智能电气:物联网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依据、范围及内容包含哪些智能电气: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的依据标准智能电气:消防管网监控系统的设计说明及依据智能电气:上海厚能DVS防区型分布式光纤振动入侵报警系统介绍及应用测量原理智能电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总站控制器有哪些特点智能电气:集中控制型智能疏散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故障分析及排除智能电气:防爆集中控制型疏散系统知识篇17-新款24V或36V或220V壁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产品特性、安装接线图示、环境用途智能电气:防爆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疏散系统知识篇16-新款24V或36V或220V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的产品特性、安装接线图示、环境用途智能电气:上海厚能DTS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在圆形煤场监测技术中的应用方案智能电气:上海厚能分布式光纤温度应变监测系统(BOTDA)在架空输电线路本体及周边环境监测中的应用智能电气:DTS光纤感温探测报警系统在电厂输煤皮带在线温度监测中的应用智能电气:DTS分布式光纤感温系统在电厂、变电站电力电缆测温中的应用智能电气:抗震支架施工工艺、技术及管理要点智能电气:防火门常见问题解答汇总智能电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条,是否包括柴油发电机及其储油间,判断依据是什么智能电气:GB55030-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全文智能电气:机械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智能电气:住建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对建筑业带来市场机遇智能电气:公共建筑总平面布局-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智能电气:厂房、仓库建筑构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智能电气:厂房、仓库安全疏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14个技术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智能电气:厂房、仓库总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20个技术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智能电气: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智能电气:母线槽选用安装的七大注意事项智能电气:住建部对消防、车库、中小学等工程设计验收中常见问题的回复-工程人值得收藏智能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智能电气:2022年修订本消防产品目录智能电气:2022版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全文智能电气:地下室结构设计常见问题解析智能电气:造成应急照明疏散地埋标志灯损坏率较高的原因分析智能电气:财政部、住建部: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自2022年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智能电气:青岛关于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推行告知承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智能电气: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全文2022年修订版智能电气: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成及其工作原理智能电气:超高层建筑分区供水时,转输泵未联动接力送水及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中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8智能电气: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大空间场未选用大流量系数快速响应喷头及自动消防炮系统-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7智能电气:商场营业厅疏散走道和疏散门上深色壁画影响视觉-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6智能电气:商场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未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5智能电气: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商业空间或中庭内,设置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及防火分隔采用异形防火卷帘-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4智能电气: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设有突出物、幼儿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开启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3智能电气:老年人照料设施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起居室未设置应急照明、电梯未设置防烟措施、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难间、老年人用房未按规定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特殊建筑消防常见问题解析192智能电气:消防应急疏散指示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GB51309-2018技术规范解读36智能电气:集中控制型-含非集中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检测与验收-GB51309-2018技术规范解读37智能电气: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轨道交通地铁行业应用学习篇35-主要设备和材料技术要求-防火门监控系统智能电气: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轨道交通地铁行业应用学习篇45-自动灭火控制系统主要设备技术要求-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及气体灭火主机(联动型报警控制器)、线缆、管材、防火涂料智能电气: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轨道交通地铁行业应用学习篇52-接口要求和接口管理-与EPS应急照明电源装置的接口智能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短路隔离器常见问题解析智能电气: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小区另有消防控制中心。这种超高层住宅楼在地下室或首层内或值班室内是否需要再设消防控制室。智能电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1.3条。是否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于 2023-02-07 09:37・IP 属地上海消防安全建筑消防消防工程技术​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